1對夫妻1999年結婚,隔年丈夫偷腥被抓包,雙方簽分居協議書,妻小移民加拿大索「偷腥費」500萬元,但法官認為,離婚因2人感情轉淡,與協議書條件「因外遇影響離婚」不同,判夫免賠。
《自由時報》報導,判決指出,閻姓男子1999年12月和妻子結婚,隔年外遇被妻子抓包,閻簽下悔過書,同意若再和外遇對象聯絡或不軌,願支付1000萬元給妻子並離婚;若因「其他因素」導致離婚,外遇諮詢願支付妻子500萬。 https://hsinchu.ktw.com.tw/news-60.html
閻妻2003年帶著幼子移民加拿大,2005年簽訂分居協議書,同意將來如受丈夫外遇事件影響而離婚,閻須支付500萬給對方。閻男3年前訴請離婚,抱怨太太每次聯絡就是要錢,2009年起,妻子拒絕父子再見面,法院判准離婚。高院合議庭認為,兩人離婚,導因於夫妻分居長達12年,屢次爭執,感情轉淡,與支付款項要件不符,昨判閻不必賠償,可上訴。